中国演出行业
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演出经纪人员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演出行业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审和培训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资质评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是演出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证明;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证书是演出经纪人员业务能力资质证明。
第四条 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须符合下列资历条件之一:
(一)从事演出经纪活动15年以上,在演出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8年以上,高中(含)以上学历;
(二)从事演出经纪活动10年以上,在演出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大专(含)以上学历;
(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5年以上,在演出机构担任主要业务负责人3年以上,大专(含)以上学历,参加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的学制一年的演出管理培训。
第六条 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担任演出机构业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一) 近3年内运作不少于3个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海外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演出,获得广泛社会影响;
(二) 近3年内运作不少于5个省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项目,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演出项目,并获得广泛社会影响;
(三) 近3年内运作不少于5个大型演出项目(每场观众人次5000人以上);
(四) 近3年内代理推广不少于5个演出项目,演出场次100场以上; 或推广不少于2个国内赴海外演出项目, 演出场次50场以上;
(五) 近3年内运作推广上述各类型演出项目总数不少于10个。
第七条 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应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凡1970年以后出生的,还应具备三级以上英语证书或学位证明。
未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或无三级以上英语证书、学位证书的人员,如有突出业绩,可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提供证明材料并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推荐。
第八条 申请人在演出从业过程中未发生过以下行为:
(一)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诋毁其他演出经纪人员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对经纪和运营的演出项目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评审及培训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人员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申报书面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条件的人员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应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提交参加演出管理培训的申请。经培训结业后,向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申报书面材料。
第十条 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定工作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名单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复审。
第十一条 经复审合格的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参加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的考核。考核以提交论文和研讨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后取得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证书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十三条 持证人在从业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注销其资质证书并予以通报:
(一)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 1月 1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