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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演出行业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演出行业

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演出经纪人员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演出行业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审和培训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资质评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是演出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证明;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证书是演出经纪人员业务能力资质证明。

第四条  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须符合下列资历条件之一:

(一)从事演出经纪活动15年以上,在演出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8年以上,高中(含)以上学历;

(二)从事演出经纪活动10年以上,在演出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大专(含)以上学历;

(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5年以上,在演出机构担任主要业务负责人3年以上,大专(含)以上学历,参加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的学制一年的演出管理培训。

第六条  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须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担任演出机构业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一) 近3年内运作不少于3个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海外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演出,获得广泛社会影响;

(二) 近3年内运作不少于5个省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项目,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演出项目,并获得广泛社会影响;

(三) 近3年内运作不少于5个大型演出项目(每场观众人次5000人以上);

(四) 近3年内代理推广不少于5个演出项目,演出场次100场以上; 或推广不少于2个国内赴海外演出项目, 演出场次50场以上;

(五) 近3年内运作推广上述各类型演出项目总数不少于10个。

第七条  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应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凡1970年以后出生的,还应具备三级以上英语证书或学位证明。

未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或无三级以上英语证书、学位证书的人员,如有突出业绩,可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提供证明材料并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推荐。

第八条  申请人在演出从业过程中未发生过以下行为:

(一)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诋毁其他演出经纪人员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对经纪和运营的演出项目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评审及培训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人员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申报书面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条件的人员申请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应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提交参加演出管理培训的申请。经培训结业后,向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申报书面材料。

第十条  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评定工作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名单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复审。

第十一条  经复审合格的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参加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的考核。考核以提交论文和研讨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后取得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级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证书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十三条  持证人在从业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注销其资质证书并予以通报:

(一)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 1月 1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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