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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四川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演员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公告

四川省演员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演艺队伍建设,提升演出水平,推动演艺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演出家协会《演员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员资质的认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演员,是指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主持)、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四川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内演员资质认定的有关工作。

四川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可以会同或委托市(州)相关的行业协会或机构承办演员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 承办演员资质认定的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单位;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等与艺术表演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有开展考核工作的物质条件;

(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 演员资质认定分为声乐、器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等艺术类别。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参加表演能力考核,视为具备演员资质:

(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艺术专业)艺术表演类专业毕业的;

(二)具有演员专业职称的。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演员,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演员备案。

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演员,须经四川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考核,考核合格的,领取《四川省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方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演员备案。

演员完善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九条 四川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或会同委托的机构组织考核委员会,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类别,对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演员进行专业技能考核。

第十条 四川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向社会公示考核事宜。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申报门类,适时组织演员专业技能考核。

第十一条 每次考核由3名以上考官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艺术门类中、高级职称;

(二)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

(四)与考生无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

第十二条 演员专业技能主要从语言、声乐、器乐、形体、表演等方面进行考核。

语言:考查考生的声音条件、普通话水平、对作品的理解和语言的感染力和表现能力。

声乐:考查考生的音色、音准、节奏及对作品的理解力和音乐表现力。
器乐:考查考生的音准,节奏、乐理基础及对作品的理解力和音乐表现力 。
形体:考查考生的五官、四肢,动作的柔韧性和协调性,肢体语言的表现能力。
表演(命题表演):考查考生审题的准确度,构思的严谨性及依据命题进行小品创作的理解力、想象力和表现力。
第十三条 声乐(美声、民族、通俗唱法)类考核内容:
(一)考生自我介绍(学习经历、从事演出的有关情况,3分钟以内);
(二)演唱两首歌曲(一首自备伴奏带演唱、一首无伴奏演唱);

(三)视唱(简谱、八小节、1--2个升降号)。

第十四条 器乐类考核内容:
(一)考生自我介绍(学习经历、从事演出的有关情况,3分钟以内);

(二)自带乐器演奏两段乐曲(其中一首由老师指定);

(三)节奏测试(根据老师演示的节奏重复);

(四)基本乐理(节拍、节奏、音值、音程、和弦、常用记号等)。

第十五条 戏剧类考核内容:

(一)考生自我介绍(学习经历、从事演出的有关情况,3分钟以内);

(二)朗诵(自选诗歌、散文、寓言、影视剧台词、小说片段等,3—5分钟);

(三)老师命题表演(单人或3—5人一组);

(四)形体(舞蹈、武术、体操不限,自由展示);

(五)演唱自选歌曲一首;

(六)戏曲表演须具备运用唱、做、念、打等手段塑造人物形象的能力。

第十六条 舞蹈类考核内容:

(一)考生自我介绍(学习经历、从事演出的有关情况,3分钟以内);

(二)基本功测试(腿腰柔韧性、旋转、弹跳、技巧);

(三)自选舞蹈片段(自备音带);

(四)根据音乐即兴表演一段舞蹈。

第十七条 曲艺类考核内容:

(一)考生自我介绍(学习经历、从事演出的有关情况,3分钟以内);

(二)表演(自选曲种曲目一首,可自弹自唱;相声演员需表演一段绕口令);

(三)演唱自选歌曲一首;

(四)老师命题表演(单人或3—5人一组)。

第十八条 杂技类考核内容:

(一)考生自我介绍(学习经历、从事演出的有关情况,3分钟以内);

(二)形体条件(身材、骨骼、柔韧性);

(三)基本功测试(腿、腰、顶——各种形态的倒立平衡技术、跟斗——翻、滚、腾、跃技术等);

(四)技艺展示(自选杂技节目,音乐自备)。

第十九条 不能归为以上艺术表演门类但又实际存在的民间演艺项目,由四川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人员,针对该表演门类的特点,制定考核标准,并于开展考核30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方可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演员申领《四川省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书申领表;

(二)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2寸正面免冠照片。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有效期为4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四川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提交《四川省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审验表》及相应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申领新证。原证同时收回。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遗失《四川省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的,应向四川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申领新证。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由四川省文化厅监制、四川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核发。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四川省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还需申领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另行向中国演出家协会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演出娱乐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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